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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关于调整《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 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6.30  来源:  作者:
  

根据《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0号,以下简称《办法》),商务部对《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关税配额外食糖(产品目录见附件1)纳入《目录》,自2020年7月1日起实行进口报告管理。进口上述商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照《办法》履行有关进口信息报告义务。 

二、自2020年7月1日起,取消橄榄油进口报告管理。 

三、商务部委托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负责上述商品进口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核对等日常工作。   

四、进口上述商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原糖加工生产型企业应向中国糖业协会备案,食糖进口国营贸易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向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备案,并将《关税配额外食糖进口报告企业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抄报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京中央企业抄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五、商务部每半个月一次(遇节假日顺延),在商务部政府网站“大宗农产品进口信息发布专栏”发布有关进口信息。   


附件:1.产品目录

          2.关税配额外食糖进口报告企业备案登记表



商务部

2020年6月29日



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备案流程(食糖)

 

一、产品范围

根据商务部2020年第23号公告,凡进口关税配额外食糖(海关HS编码:17011200.90、17011300.90、17011400.90、17019100.90、17019910.90、17019920.90、17019990.90)的企业,需按照《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08年第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报告相关信息。


二、适用企业

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受惩黑名单的企业。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一)食糖进口国营贸易企业。

(二)原糖加工生产型企业。项目建设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规定的原糖加工生产型企业。

(三)其他企业。


三、申请材料

中国糖业协会负责办理原糖加工生产型企业基本情况备案,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负责办理食糖进口国营贸易企业和其他企业基本情况备案。备案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函(包括企业经营概况,食糖进口流向、用途,承诺按相关规定要求履行食糖进口报告义务、遵守行业章程等)。

(二)关税配额外食糖进口报告企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见附件)。

(三)意向性进口合同(需体现买卖双方基本信息及进口产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装运港、报关口岸等基本信息,合同需双方企业法人签字盖章)。

(四)原糖加工生产型企业(包括受委托加工进口糖的)还需提供商务部2020年第23号公告实施之日前原糖加工建设项目核准审批文件(含原糖年加工能力);其他企业还需提供食品、化工、医药等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流通)许可证。

(五)食糖进口企业生产自用、代理进口或委托加工销售的,还需提供相应的进口协议或合同、委托加工协议或合同。


四、备案流程

(一)申请备案企业将全部材料原件扫描成电子版并存入一个文件夹(将《备案登记表》word版一并存入该文件夹),文件夹名称为“XX公司食糖备案申请材料”,原糖加工生产型企业发送至中国糖业协会(电子邮箱csa@chinasugar.org.cn),食糖进口国营贸易企业和其他企业发送至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电子邮箱 zhongling@cccfna.org.cn)。将《备案登记表》抄报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京的中央企业抄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二)中国糖业协会和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核,并将初核结果反馈企业,企业根据反馈补充材料,至完成备案手续。

(三)企业完成备案后,可签订食糖进口合同,履行进口报告义务,在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系统内及时、准确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合同、装船、到港、流向及进口食糖境外生产企业等信息,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具体操作详见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网站《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系统使用手册》)。

企业应在以下情况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履行进口报告义务:1.签订进口合同;2.货物在装运港出运;3.货物抵达目的港;4.报告事项发生变更。企业应在货物实际到港日后3个月内,按自用或销售进度填报货物流向,并提供流向相关材料。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已申报信息进行修改,需提供相关说明,经核准后方可在系统中进行修改操作。


五、其他事项

(一)企业申请备案过程中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迟报和拒报大宗农产品有关进口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公告办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中国糖业协会和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将给予行业内警告,向商务部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暂停其备案资格建议。

(二)通过备案企业在履行进口报告义务时发生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进口信息和进口货物流向,或未依照流程按时在系统中填报合同、到港、流向等信息的,中国糖业协会和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将向商务部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暂停其备案资格建议。

(三)中国糖业协会、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对备案企业申报信息进行核实,对备案企业进行复核,经核实无误,企业可继续申报。

(四)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系统将及时发送相关通知信息,备案企业应保证联系方式准确,联系渠道畅通,如发生变化应及时更新,否则,因此造成相关通知无法送达企业,后果由企业自负。

(五)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负责备案企业咨询服务和后期培训。


六、联系方式

(一)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

电话:010-87109842

传真:010-87109844

电子邮箱:zhongling@cccfna.org.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 80号通正国际大厦 4层,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果菜工业食品部

(二)中国糖业协会

电话:010-58568971

传真:010-58568983/74

电子邮箱:csa@chinasugar.org.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恒华国际商务中心C座1801,中国糖业协会原糖进口加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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