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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012年度第一批第八次食糖临时收储交易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2.05.23  来源:商务部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司  作者:
  

按照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下达2011/2012年度第一批食糖国家临时收储计划的通知》(发改经贸[2012]286号),以及商务部2012年第4号公告要求,现将2011/2012年度第一批第八次食糖临时收储交易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易资格和有关要求

  (一)参加收储交易的企业须进行会员资格确认。有意参加食糖收储交易的非会员企业,可请会员代理,或申请成为会员。资格确认请于2012年5月23日12时前报名,联系电话:010-58931225,传真:010-58931228。会员资格确认后,需要具备和北京华商储备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华储交易所)交易系统相匹配的设施、软件和上网条件,方可参加收储交易。
  (二)凡是2009年8月20日以后办理过中央储备糖交易系统终端升级手续的会员,具备上网条件,可直接参加收储交易。
  (三)其他会员在资格确认后,还须到华储交易所办理密钥及软件升级事宜。办理密钥及软件事宜须携带会员单位开具的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密钥押金2000元(更换密钥不收押金)。
  (四)参加收储交易的会员请于2012年5月23日上午9-11时,参加有关统一测试。

  二、交易数量和时间

  (一)交易数量。本次挂牌交易数量为12.11万吨(详见附件)。
  (二)交易时间。2012年5月24日9:00时收储交易正式开市,9时30分进入30秒倒计时阶段,倒计时开始后30秒内没有新的有效报价,全场自动成交。如果交易进行到17时还未最终自动成交将停盘,停盘时各标的出价最低的为成交方。

  三、交易计量和计价

  (一)收储交易按手进行,每手为300吨的整倍数。每手白砂糖必须符合收储规定的同一质量要求,即每手白砂糖品质与包装要完全相同(即同一制糖企业、品名、等级、重量和注册商标等)。
  (二)收储交易的计量单位为“吨”,收储交易的计价单位为“元/吨”(含税),供货方每次竞价的最小变动单位为10元/吨。
  (三)供货方报价为送至指定储存仓库库房门口货场的交货价格。实际成交货款根据成交价格、成交数量和公证检验结果据实结算。

  四、保证金和手续费

  (一)参加收储交易的会员,请于2012年5月23日12时前,根据预计交储食糖数量,按500元/吨保证金和10元/吨手续费(合计510元/吨)汇到以下帐户:
  收款人全称:北京华商储备商品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收款人帐号:137201516010001019
  收款行电子联行号:306100005006
  收款行全称:广发银行北京王府井支行
  汇款时,请务必注明会员号和联系电话。查询保证金是否到帐,联系电话:(010)58931209、58931215、58931235。
  (二)交易过程中,交易系统将自动按交易数量,分别以500元/吨暂扣保证金、10元/吨暂扣交易手续费,如供货方保证金不足,将不能发出“邀约”指令。
  (三)成交后,华储交易所向成交方一次性暂扣500元/吨保证金作为履约保证。合同履约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无利息)。
  (四)根据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有关规定,华储交易所按10元/吨分别向成交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

  五、交易程序

  (一)国产糖收储交易的程序
  1、交易前,华储交易所通过收储交易系统发布在各指定储存仓库接货的最高结算价(最高买价)和数量。
  2、交易时,华储交易所按确认的供货方交纳的保证金数量授予相应的卖出数量权限。
  3、供货方在其卖出数量权限内,通过国产糖收储交易系统对各指定储存仓库的买价从高往低予以自主竞价。交易指令输入交易系统并经确认后即为有效指令,自动计时存档。
  4、国产糖收储交易实行“倒计时”制度,并按倒计时结束时最低卖价成交。同一卖价按时间最早成交。
  5、华储交易所根据买卖双方成交结果生成《国产食糖购销合同》,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华商中心)与成交的供货方在5个工作日内正式签署。华储交易所见证,并具有法律效力。有关购销合同签订工作联系电话:(010)58930857。
  (二)供货方和华商中心各自对其通过华储交易所国产糖收储交易系统发出的“邀约”指令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供货方之间不得串通交易,不得串通操纵成交价格,误导价格走势。对违反此规定的供货方,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交易、终止会员资格等处罚。

  六、交货、验收和入库流程

  (一)成交食糖由供货方负责运输并送达指定储存仓库库房门口的货场,在运达指定储存仓库货场前的一切费用由供货方自行承担。
  (二)供货方送至指定储存仓库的食糖要提供完整、清晰的码单和证书,做到货证同行。
  (三)购销合同签订后,供货方要严格按规定的品质、数量及时发货。在购销合同中,要明确供货方将交储食糖全部送达指定储存仓库的期限,原则上,按收储交易时有关栏目内要求的时间执行。发货后,供货方要及时将发货情况报告华商中心和储存仓库。除不可抗力外,供货方不得迟延交货。
  (四)供货方交储食糖入库前或入库过程中炸包、散包件数小于总件数5%,可以正常入库,但供货方应负责按原件数给予复包,相应费用由供货方自行承担。如难以按原件数复包的,相应剔除,由供货方自行处理。
  (五)收储实行到库检验验收制。食糖到库后,华商中心要通知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检验,有关储存仓库要积极配合,做好检验和验收工作。
  (六)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要在取样后5日内检验完毕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质检证书,检验原始记录要完整、清晰、齐全,做到出现问题有案可查。检验结果要及时通知供货方。
  (七)经检验符合收储要求的食糖,作为国家储备糖正式入库,储存仓库填写《国家储备糖入库单》。对不符合收储质量要求的,储存仓库要及时报告华商中心并及时通知供货方,食糖由供货方自行处理,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损失由供货方承担。
  (八)华商中心根据购销合同、《国家储备糖入库单》和收到的公证检验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成交金额出具货款计算表。供货方应在收到华商中心货款计算表后即按货款计算表所示金额开具并提供增值税发票。
  (九)华商中心根据购销合同、《国家储备糖入库单》、公证检验结果,在收到增值税发票和其他有关结算票据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供货方付清款项。
  (十)国产糖收储交易和交货过程中所有票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由提供方负责。

  七、质量保障和纠纷处理

  (一)供货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检验结果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华商中心提出复检申请,华商中心应在接到申报后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相应复检。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除不可抗力外,供货方在购销合同规定的最后期限仍未将食糖运至指定储存仓库货场的,按供货方违约处理,合同不再执行,按照未运达食糖数量乘以500元/吨扣减供货方保证金。

  特此通知。

  附件:20112012年度第一批第八次食糖临时收储苦点、数量及最高到库结算价 



                         商务部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司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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